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祁金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平山区。 被执行人:本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山区水塔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池宽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祁金玲与本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祁金玲对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诉称:当时因我家庭有事急需钱,我才答应放弃其余请求,否则不给我钱,不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我没有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只是法院对我进行了询问,所以我没有针对被执行人放弃余款,故要求继续执行。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此案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7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195268元,在给付最后一笔2011年3月3日申请人同意放弃部分迟延履行金,一次性给付申请人50万元,案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余款,此案执行完毕,驳回异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祁金玲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潘英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