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惠禹,男,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扬州贵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贵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嘉应急罚字〔2019〕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称,2019年4月11日14时许,扬州贵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和公司)在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院内进行设备安装作业时,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查,贵和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方,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高处作业应急演练;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范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高处作业防护用品;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高处作业人员安全;未制定针对高处作业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应急局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嘉应急罚字〔2019〕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贵和公司290000元的行政处罚。贵和公司未履行。应急局于2020年9月18日向贵和公司邮寄送达嘉应急执行催告〔2020〕8号催告书,贵和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履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14时许,贵和公司在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院内进行设备安装作业时,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贵和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方,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高处作业应急演练;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范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高处作业防护用品;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高处作业人员安全;未制定针对高处作业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19年12月18日,应急局作出嘉应急罚字〔2019〕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贵和公司罚款290000元。应急局依法向贵和公司送达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应急局依法进行了催告,经催告后,贵和公司仍没有缴纳罚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应急局依照本法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综合本案的事实及证据,应急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贵和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嘉应急罚字〔2019〕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扬州贵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