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平凉新世纪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兴北路12号平凉世纪花园B1区1号楼B段2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樊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男,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平凉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船舱街23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樊某2,男,汉族,平凉市崆峒区城镇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平凉新世纪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樊某2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平凉新世纪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以“被告樊某2停止了侵权行为,发布的不当言论,抖音平台已经干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新世纪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凉新世纪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平凉新世纪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