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兴市大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震泽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莫宁杰,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伟,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陈家港化工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陶在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倪家巷。
诉讼代表人:无锡市金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被告:连云港博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海滨新城1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宜兴市大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博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宜兴市大辰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大辰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兴市大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96元,减半收取6898元,由原告宜兴市大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