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构: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兰青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丹东市公路沥青拌合站驾驶员,户籍地丹东市振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兰青松罚金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以(2021)辽0604执保25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兰青松的银行存款3000元,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兰青松的银行存款3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瑜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一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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