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构: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兰青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丹东市公路沥青拌合站驾驶员,户籍地丹东市振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兰青松罚金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以(2021)辽0604执保25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兰青松的银行存款3000元,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兰青松的银行存款3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瑜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一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