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对原告石占峰诉被告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第三人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4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该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诉求部分“1、判令被告给付迟延给付工程款利息34.8元及因被告迟延给付工程款,原告被罚交滞纳金2.34万元”补正为“1、判令被告给付迟延给付工程款利息34.8万元及因被告迟延给付工程款,原告被罚交滞纳金2.34万元”。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