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对原告石占峰诉被告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第三人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4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该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诉求部分“1、判令被告给付迟延给付工程款利息34.8元及因被告迟延给付工程款,原告被罚交滞纳金2.34万元”补正为“1、判令被告给付迟延给付工程款利息34.8万元及因被告迟延给付工程款,原告被罚交滞纳金2.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