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创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C1-365)。 法定代表人:胡义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铂凯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嘉惠园小区B4-1-101号。 法定代表人:韩涛,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创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铂凯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上海创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徐州铂凯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22059.7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以保证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创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徐州铂凯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22059.7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育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