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市北区康成艺金属门窗厂,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西吴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03MA3E3YH37A。
法定代表人:倪佩坤。
被申请人:青岛美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双珠路1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7801503D。
法定代表人:贾学方。
审理经过
申请人市北区康成艺金属门窗厂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557.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市北区康成艺金属门窗厂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美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557.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