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顶山市九天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凌云路与园林路交叉口临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4865403X。
法定代表人:周纪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蒋彬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九天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彬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九天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九天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平顶山市九天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九天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