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现住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株洲市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商业大厦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2790340025C。

法定代表人:涂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应龙,株洲市天元区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株洲市荷塘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株洲市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波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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