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10月14日,住新疆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世东,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安亚杰,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告人:郭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告人:王杨,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以被告人安亚杰、郭靖、王杨犯故意伤害罪,并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已赔偿完毕为由,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李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谢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杜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