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地址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主任。 被告:七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七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自愿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白明明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