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医共体互联网医疗(锦屏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屏县。
法定代表人:徐德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杰,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陈佳玲,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医共体互联网医疗(锦屏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628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陈佳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医共体互联网医疗(锦屏县)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8元、保全费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佳玲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措施:
一、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货款51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538元、保全费95元、申请执行费665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本院查明 二、2021年8月20日、9月9日、9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4491.18元,本院予以冻结并划拨。
三、2021年8月20日,本院向锦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陈佳玲在锦屏县没有不动产登记。
四、2021年8月20日,本院向锦屏县XX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被执行人陈佳玲无车辆登记。
五、2021年8月23日委托陈佳玲户籍地法院调查其户籍地财产状况,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反馈,陈佳玲在户籍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七、2021年9月29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医共体互联网医疗(锦屏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4491.1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为36508.82元,未缴纳案件受理费538元、保全费95元、申请执行费665元。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由于被执行人陈佳玲当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悬赏公告等。申请执行人医共体互联网医疗(锦屏县)有限责任公司明确告知本院,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要求进行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申请人医共体互联网医疗(锦屏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线索,本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人医共体互联网医疗(锦屏县)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黔2628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陈佳玲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佳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由于陈佳玲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罚款1000元。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先锋
审 判 员 杨正华
审 判 员 周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程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