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庆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众胜昌隆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俊,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杜庆国申请执行乌鲁木齐众胜昌隆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庆国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0106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