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五三小学园丁家属楼楼下,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薛兴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倪家营镇四湾村一社,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花与被执行人薛兴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薛兴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64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6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薛兴儒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2012622200430015020189的保单,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现需对上述保险合同强制解除,并对解除后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执行人薛兴儒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2012622200430015020189保险合同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