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戴伟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萍与被告戴伟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伟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时起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经营足疗生意,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
20000元,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后被告还款10000元,于2020年10月21日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5月前。同月2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该10000元借款被告未出具借条。后被告还款5000元。此后即拖欠不还。至起诉时尚欠15000元。现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诸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戴伟男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20年被告周伟男在足疗店工作期间,以买房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张萍借款20000元,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后被告还款10000元,于2020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5月前。10月24日,周伟男又向张萍借款10000元,该10000元借款被告未出具借条,后被告还款5000元,尚欠5000元未还,两次借款总欠原告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为此诉讼来院,引起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戴伟男向原告张萍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应当偿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持借款本金15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时起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戴伟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萍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时起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戴伟男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沙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