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二O二O年四月七日对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辉、张艳粉、韩海伟、刘军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381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9)豫0381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二行、第三行“本案受理费46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7元,由被告刘国辉、韩海伟、刘军伟承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46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7元,由被告刘国辉、张艳粉、韩海伟、刘军伟承担。” 审 判 长 李玉辉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寇璐瑶 人民陪审员 田宇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