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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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梧州市湘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梧州市长洲区舜帝大道西段1号A2第15幢4号一层至三层独立交易展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NTWBG3E。

法定代表人:黄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健祯,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刘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号A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梧州市湘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二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梧州市湘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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