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洪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台区。 被告:王世峰,男,1966年7月22日,汉,住长春市**台区区。 被告:王世波,女,****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市**台区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洪武与被告王世峰、王世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武、被告王世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世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洪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王俊国与张玉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二名子女即二被告。2005年4月3日,经马继晨、佟贵、王世昌见证,张玉珍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玉珍将登记在王俊国名下的共有的三间砖房,以112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已支付了房屋价款,张玉珍已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王俊国与张玉珍均去世,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王世波辩称,自己是房主张玉珍的女儿,此房屋买卖合同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世峰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世峰、王世波系涉案房屋的出卖人张玉珍的子女,2005年4月3日张玉珍与王洪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玉珍将登记在王俊国名下的共有的三间砖房,位于长春市**台区**郊乡杨家村**社的房屋,以11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洪武。王洪武已付清房价款。王洪武购买此房后一直居住至今。王俊国与张玉珍是夫妻,2005年4月3日张玉珍与王洪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时王俊国已去世。王俊国与张玉珍生前共生育三名子女,王世峰、王世波、王世昌,王世昌已去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俊国、张玉珍已去世,王世峰、王世波作为王俊国、张玉珍的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世峰、王世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协助原告王洪武办理坐落于长春市九台区九郊乡杨家村一社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4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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