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荣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广电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78936056E。 原审被告:巢湖市富丽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罗埠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3291485C。 原审被告:杨前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审第三人: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5533664E。 法定代表人:叶朝绕,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荣林与被上诉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巢湖市富丽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杨前芳、原审第三人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安徽省贵池区人民法院(2017)皖1702民初2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称,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是不当得利纠纷。依法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即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合肥市。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裁定移送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确定管辖权的前提在于确定本案案由。虽然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诉请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等人返还被上诉人多支付的工程款,但被上诉人应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需要进入实体审理后方能确定,因此本案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条款。案涉工程项目池州市广电中心大楼位于池州××贵池区,因此贵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冬生 审判员 金本淳 审判员 叶光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