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重庆博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67674183,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建陶一路83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怀明,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胡顺伦,男,****年**月**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重庆市博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顺伦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经涪陵区矛盾纠纷协同治理中心驻区法院调解室调解,申请人重庆市博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博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申请支付令申请。

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重庆市博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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