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佳优口罩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永安社区委员会东侧。
经营者:邵树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官滩镇李庄村王从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莲芳,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应贻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红,浙江神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露露,浙江神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中楷(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稠州西路388号5楼502。
法定代表人:应贻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红,浙江神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露露,浙江神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佳优口罩厂与上诉人应贻进及原审被告中楷(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贻进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应贻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佳优口罩厂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佳优口罩厂的上诉按撤回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应贻进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8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应贻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