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克新,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省上林县。
被执行人: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民主街三特超市二楼。
法定代表人:游作星,董事长。
被执行人: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1299号冠宇花园1号楼1801号。
负责人:徐天付,经理。
被执行人:徐天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70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克新与被执行人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徐天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12月17日,2021年6月7日,经两次网络查控,执行到位4610.24元。
2、2021年4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2021年6月11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韦克新与被执行人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徐天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鲁070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有保全的财产,需要续行保全的,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