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对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联硕实业有限公司、铜陵市华侨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硕力实业有限公司、池州市神磁线缆有限公司、安徽铜正置业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池州市华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鲍征、季传顺、王毓松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702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皖1702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倒数第5行、第6页倒数第8行、第7页第3行的“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补正为“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