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永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 申请执行人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 申请执行人宋海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刘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社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2民终65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刘淼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302民终65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于林立 执行员  高 厦 执行员  王景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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