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冠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宜祁阳县,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刘云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兴安盟)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46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云飞金融机构存款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车辆车籍、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冻、续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由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梁 军 审判员 于晓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花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