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毛冠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儿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姚金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申请人:郭相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人毛冠霞与被申请人姚金六、郭相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毛冠霞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金六、郭相花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毛冠霞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毛冠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姚金六、郭相花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70元,暂由申请人毛冠霞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焦迎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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