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蔡世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夹江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蔡世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2011年8月30日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9日、2015年5月29日、2017年5月16日、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世明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世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5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世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家庭经济困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世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