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任明志,男,****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人,现住山西省平定县冠。
申请人: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男,****年**月**日出生,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任明志与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于2021年8月5日经平定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在新城沉陷区项目一期工程款中于202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任明志劳务及机械费487216元。如逾期付款按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
本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调解协议书内容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双方对此调解协议表示认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任明志与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经平定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