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田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万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田甜与被告万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田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圆归还
7月份提成奖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万圆五倍返还培训费用8165.元;3、判令被告万圆雇佣合同违约金15300.00元;4、判令被告万圆支付案件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
王田甜与万圆于2018年5月1日签订雇佣合同,王田甜雇万圆为其经营的MY智能美容养生会馆美容技师,双方签订雇佣合同明确规定了雇佣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特别规定如万圆如违反合同义务将五倍返还王田甜所支付的培训及支付剩余聘用期限的月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万圆在接受王田甜的培训后上岗未满12月就未经任何程序不辞而别,走的时候还带走公司7月份未完成任务奖金1000.00元,王田甜认为万圆的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规定的义务,王田甜为培训万圆等人共支付培训费用
19600.00元,共计12人平均每位美容师培训为1633.00元,雇佣合同是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万圆在2018年7月10日不告而别,剩余合同还有9个月,月基本工资1700.00元,就违约履行合同问题,王田甜多次与万圆协商未果,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万圆返还提成奖金、五倍返还培训费用、给付雇佣合同违约金等共计2446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雇佣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应先申请仲裁。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王田甜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1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田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63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