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会生。
被执行人:何庆。
被执行人:张艳。
被执行人:李行阳。
被执行人:罗社会。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庆、张艳、李行阳、罗社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2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6月8日、2021年7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保险、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
3、2021年8月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于2021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1年6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扣划并退与申请执行人。
5、申请执行人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申请悬赏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