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被告:黎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健与被告黎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8,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4日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98,500元,并于2016年11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从原告处借款98,500元,并约定此款于2016年12月20日前付清,还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8,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健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未能够提供被告黎旺的详细地址,视为无明确被告,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健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1元,退还原告王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