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童登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影与被告童登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院不能行使管辖权,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中止诉讼。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明
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2566号
原告:王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童登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王影与被告童登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院不能行使管辖权,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许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