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赵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赵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第三人:赵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1、赵某2诉被告赵某3、第三人赵某4法定继承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赵某1、赵某2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赵某2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1、赵某2撤回对被告赵某3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忠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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