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亚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环境监察大队原中队长,环境监察员(2014年12月被任命为甘州区环境监察大队中队长,具体负责沙井镇、明永乡、甘浚镇、西洞滩工业园区等辖区内的环境监管工作),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20日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璇,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审被告人杨作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副科级(2009年至2017年1月担任甘州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2017年7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20日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继东,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作胜、肖亚丽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8)甘0702刑初30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杨作胜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判处被告人肖亚丽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肖亚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亚丽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亚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肖亚丽撤回上诉。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702刑初3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