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鼎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郭家桥乡吕高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厚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满永,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唐山鼎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唐山鼎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圣龙同鉴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五条月芽胡同23号。

法定代表人:于兰荣,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鼎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毅公司)与被告北京圣龙同鉴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满永、张厚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圣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鼎毅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建筑质量保证金28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18年8月14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西山礼堂及食堂改造工程。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据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向被告交纳了30万元施工安全押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安排原告进场施工,现合同未能履行。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退回押金,但至今仅退还原告2万元,所余的28万元未能退还。

被告辩称

被告圣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4日,(发包人)圣龙公司与(承包人)鼎毅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其中主要约定:“鼎毅公司承包西山礼堂及食堂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位于石景山区杏石口路甲2号院甲2号楼,暂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10月25日,合同工期总天数180天,总计合同金额29709848.65元,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本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向发包人先期交纳施工安全押金30万元,进场后再交纳二十万元,若因其他原因导致承包人于2018年10月底仍未能进场施工,则发包人应将该项押金退还给承包人……”。

同日,鼎毅公司通过高歌的银行账户向圣龙公司指定POS机支付30万元。圣龙公司向鼎毅公司出具收据。

庭审中,鼎毅公司表示未进场就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在其向圣龙公司追索押金的过程中,圣龙公司相关人员于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13日、2020年9月30日共计向其返还2万元,剩余28万元未退还。

上述事实,有《工程承包合同》、POS机交易凭证、收据、银行交易明细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鼎毅公司与圣龙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若因其他原因承包人于2018年10月底仍未能进场施工,则发包人应将该项押金退还给承包人。现退还押金的条件已成就,圣龙公司应当履行退还剩余押金的合同义务。鼎毅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圣龙同鉴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唐山鼎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押金28万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原告已预交,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圣龙同鉴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