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44号,联系方式:138××××2765
法定代表人左中海。
诉讼代理人王守志,律师。
被告谷连春,男,52岁,1963年3月19日,汉族,地址:迁西县,
被告唐山金信人造石材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迁西县栗乡工业产业聚集区东区(新集镇泉庄村),
法定代表人彭晓军。
被告韩秀连,女,51岁,1964年3月27日,地址:迁西县,
被告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金厂欲镇杨柳会村,
法定代表人谷振飞。
被告许敏,女,23岁,1991年10月24日,汉族,地址:迁西县,
被告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栗乡工业产业聚集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谷振雨。
被告谷振飞,男,28岁,1987年1月27日,满族,地址:迁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X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X告XXX……,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X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