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王均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朱道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宜城市大菜场内)。
被执行人:左建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宜城市大菜场内)。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鄂0684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恺、王均晖与被执行人朱道武、左建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恺、王均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道武依据南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624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向南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南漳金农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其工程款,现该案已在南漳县人民法院进行执行程序,即被执行人朱道武在南漳金农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兑付款)。
另查明,南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624破2-1号公告,南漳金农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通过摇号指定湖北众信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南漳金农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道武在南漳金农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兑付款)416000元至本院指定帐户(户名:宜城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帐号:17×××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城市支行鄢城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