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互助县。
被申请人:苟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互助县。
被申请人: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互助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付某某非法占有申请人所有的青XXXX号本田汽车1辆予以扣押、查封。申请人杨某某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助支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担保价值168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从被申请人付某某处扣押并查封申请人杨某某所有的本田汽车一辆,扣押并查封期限从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
二、申请人杨某某对被保全的青XXXX号本田小轿车自愿妥善保管,保管期间对被保管的汽车不得移动、转移、变卖、损毁等。
案件申请费1360元,由申请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