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负责人:屈霆,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华,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鸣蔚,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尔多斯市金水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瑞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仓,内蒙古德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内蒙古东联动漫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英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金水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内蒙古东联动漫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7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鄂尔多斯市金水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是其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双方已另行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东联动漫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均同意鄂尔多斯市金水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判决书所列第三人内蒙古东联秦道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2月23日变更名称为内蒙古东联动漫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该事实有鄂尔多斯市金水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提供的内蒙古东联动漫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在案佐证,其他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鄂尔多斯市金水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76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鄂尔多斯市金水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鄂尔多斯市金水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鄂尔多斯市金水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鄂尔多斯市金水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鄂尔多斯市金水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白雪松 代理审判员 卜芳 代理审判员 额日德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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