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玉门市豫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门市新市区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08238482E。

法定代表人:邹玉闯,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杨辉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的玉门市豫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兵、杨辉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981民初26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韩兵、杨辉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79574元,并承担执行费2594元,合计18216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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