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熙美爱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南路甲120号。
法定代表人:宋林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鸣航,男,北京熙美爱酒店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锦江融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滘西路278号至304号(双号)300号自编4-01。
法定代表人:马名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熙美爱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融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熙美爱酒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熙美爱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熙美爱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元,由原告北京熙美爱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