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心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审理经过
关于朱学勤与刘心德、钱银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依法审理作出的(2021)皖08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心德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依法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微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方长 审判员 江 余 审判员 王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