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灿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湘乡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刑诉[20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灿燕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小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灿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朱灿燕伙同邓志强、李勇、龙军明(以上三人已判刑)等人,在湘乡市××路××街××弄租用民房、购买电脑、开通互联网、在网上购买PC28赌博软件建立赌博平台,利用微信群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以每天200元的工资雇请龙满(已判刑)管理微信群及网络赌博平台,利用朱灿燕的支付宝账户上分收取赌资,利用龙军明的支付宝账户下分赔付赌资,共计收取赌资2159032.63元。
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朱灿燕在长沙市天心区某某商务酒店811房被抓获。
本院查明
为证实上述事实,该院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朱灿燕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
该院认为,被告人朱灿燕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灿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庭查明被告人朱灿燕参与犯罪的事实与后果,和认罪认罚的情况后,比照同案人李勇的判刑情况,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灿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朱灿燕于2021年5月12日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2、户籍资料,证明了本案被告人朱灿燕作案时已成年。
3、银行及支付宝交易明细,证明本案涉案银行卡账户及支付宝账号在案发时间段的交易明细。
4、扣押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了移动设备电脑、银行卡、手机及同案犯上缴赌资等作案工具。
5、朱灿燕对赌博平台每日运菅情况的记录,证明其经营网络赌博的输赢情况。
6、参赌人员傅某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参赌人员傅某通过支付宝与涉案账户之间(谭某某、某某联盟、谢某)的资金往来情况。
7、涉案网络赌博平台后台数据,证实该赌博平台的运营情况。
8、同案犯邓志强、李勇等人的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的基本情况。
9、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朱灿燕与同案犯开设赌场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傅某的证言,证明在2017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朱灿燕把他拉到“某某联盟”、“某某四海”等微信群参与网络赌博的事实,其赢了8000元左右。
2、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在2017年8月初左右,被告人朱灿燕把他拉到“某某四海”微信群参与网络赌博输了2000多元。
3、证人朱某均的证言,证明在2017年8月9日左右,谭罗根把他拉到“某某四海”微信群参与网络赌博,其上分约9500元,下分约9300元,输了约200元。
4、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17年上半年开始,参与了“英雄联盟”、“纵横四海”微信群的网络赌博,输了约300元。
5、证人成某(被告人朱灿燕之妻)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份开始,朱灿燕、谭亮、谭某等人在网络平台上坐庄赌博的事实。
6、证人王某(谢某之妻)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10日左右份,朱灿燕在网上开了一个卖彩票、卖码的店子,以200元钱一天请谢超去帮忙。
(三)被告人朱灿燕及同案人邓志强、李勇等人的供述,证明2017年6月被告人朱灿燕与邓志强、李勇等人一起搞网络赌博的事实。
(四)辨认笔录,邓志强、李勇辨认出了被告人朱灿燕是共同开设赌场的人,朱灿燕辨认出了邓志强、李勇是共同作案人。
(五)扣押了型号为YZM77040AP的电脑一体机1台、手机4部、IPAD一部、银行卡13张,证明被告人朱灿燕等人开设赌场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朱灿燕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灿燕伙同他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灿燕与同案人商议通过开设网络平台接受他人下注赌博来赚钱,并且出资租用民房,安装网络,购买电脑和赌博的软件,建立微信群以邀请他人进群赌博,收取赌资,根据赔率的不同结算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灿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灿燕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当庭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灿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