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复地净月国际3.2期(A区1期)第A1幢0单元1005号房。
负责人:黄达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卫东,吉林智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崔国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崔国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国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崔国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元(已减半),由原告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洪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