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葛良义,男,1954年12月30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陈维平,男,1965年10月04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葛良义与陈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7民初56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陈维平、葛良义于2020年1月2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敏73000元;二、被告陈维平、葛良义未按上述约定如期如数履行还款责任,则原告陈敏有权要求被告陈维平、葛良义归还借款本息8万元;三、被告葛良义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维平追偿,并有权自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要求陈维平支付利息。因陈维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葛良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先后三次通过最高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维平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陈维平名下苏A×××××大通牌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先后两次通过省高院“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人社、公积金、不动产、银行等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在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无社保缴纳信息,在南京公积金中心无公积金缴纳信息,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3、2021年2月20日本院依职权前往南京市溧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以及配偶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陈维平以及配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3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维平银行存款帐户,无存款可执行。4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维平名下苏A×××××大通牌车辆,期限二年。本案不是首封也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若需要对上述财产继续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执行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继续查封的,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 5、关联案件查询,陈维平在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 6、因被执行人陈维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7、2021年4月1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葛良义,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7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录音、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117执2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秦启辉 审判员 卞卫明 审判员 芮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