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 法定代表人:李刚鸣,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跃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跃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郭跃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中于2021年8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网络查控,于2021年8月13日向房产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被执行人主动到庭与申请人协商,表示愿意逐步偿还借款本息,2021年8月18日已偿还5000元,剩余部分也会逐步偿还,直至还清为止,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921执1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涓 审 判 员 李清荣 审 判 员 彭朝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志谋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