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某某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扬帆北大道8号长融人和春天小区G区89-3#-201、202、20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2MA5P0LUD32。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开伟诉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开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2、被告返还装饰工程款35500元及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装饰房屋经被告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包工料方式为原告位于钦州港金鼓回建房天地楼房屋室内装饰,总工程款177683元,2019年11月18日开工,2020年2月29日竣工,原告先付100000元,具体各工程项目及报价格定额见预算表。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按被告指定预付款100000元到被告指定账号(吴志英),被告也出具收据,被告一开始就拖延不开工或做了少许工程 后又没派施工人员去做了,被告又要求原告垫资20000元购买陶砖、购买房门和做吊顶。到目前为止,被告实际做的项目(以预算表的项目及费用计算)有:一楼的为1、3、5、6、7、8、9序号工程;二楼的为1、2、4、6、7、8、9、10、11、12、16、17、18、20、21、22序号的工程;三楼的为1、2、4、6、7、8、9、10、14、15、16、17、18序号工程;四楼的为1、3、5、6、7、8、9、10、11序号工程;按双方确认的预算表的价格计算,总工程价款共86000元。此外途中原告还支付1500元给被告(经收人庞绍敏),因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工程款35500元(100000元-86000元+20000元+1500元)。由于被告违约,本来3个月的工期工程超期了11个月至今仍未完工,更为严重的是半年没工人去施工了,被告违约行为不但导致原告巨大损失(材料上涨)而且签订合同目的没法实现,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今后另外装修时但因材料上涨的损失10000元是合理的。

被告辩称

被告李开伟未答辩。 根据本案的证据及在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1月13日,李开伟与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室内装饰工程合同》。《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约定:李开伟将钦州港金港回建房装修承包给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工程名称金港回建房天地楼室内装饰,工程地点钦州港,工程内容室内装修,开工日期2019年11月18日,竣工日期2020年2月29日,总历日期100日。工程总造价179683元,减免监理费、材料搬运费、设计费,总价优惠2000元,实际收取工程总价177683元。承包方式包工、包部分材料。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由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在李开伟允许的时间内完成装修任务。合同一经签订,李开伟应付100000元工程预付款,进场施工后,天花、腻子完工之后,李开伟支付钦州市钦南区万居 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60000元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双方验收合格后,李开伟将余款支付给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1月15日,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要求李开伟将100000元工程预付款转入户名为吴志英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97,开户行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李开伟同意并于当天转账。2019年11月15日,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向李开伟出具了收据。《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签订后,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进场施工,但工程做做停停,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照《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的约定在100日之内完工。2020年9月8日,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庞绍敏通过微信向李开伟表示“你现在先转点钱过来,我好安排工作”,2020年9月9日,李开伟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给庞绍敏。2020年9月25日,李开伟通过微信催促庞绍敏继续工程,但未果。至今,《室内装饰工程合同》所涉工程仍未完工,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再派员来进行施工,李开伟也联系不上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李开伟所提供的《报价定额预算表》显示,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期间共完工工程项目52项,已经完工工程合同造价86000元。 原告李开伟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李开伟提供的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对被告进行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时发现送达不能,遂依照法定程序对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了公告送达,公告期限届满后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仍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解除的前提为合同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李开伟与钦州市 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签订了《室内装饰工程合同》。《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约定:李开伟将钦州港金港回建房装修承包给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工程名称金港回建房天地楼室内装饰,工程地点钦州港,工程内容室内装修,开工日期2019年11月18日,竣工日期2020年2月29日,总历日期100日。但时至今日,《室内装饰工程合同》所涉工程仍未完工,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再派员来进行施工,李开伟也联系不上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故而,本案所涉的原、被告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装饰工程款35500元是否有依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根据李开伟所提供的《报价定额预算表》显示,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期间共完工工程项目52项,已经完工工程合同造价86000元。而李开伟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其已支付给被告的装修工程款有两笔,一笔是2019年11月15日100000元,一笔是2020年9月9日1500元,故被告应退还李开伟100000元+1500元-86000元=15500元。原告主张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工程款35500元(100000元-86000元+20000元+1500元),原告主张“垫资购买陶砖、购买房门和做吊顶的20000元”应当返还,由于原告并未举证其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且此款亦不应列入工程款,故原告此主张不予支持。 另外,原告还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0000元,李开伟并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实因为本案涉及的事实导致其存在10000元的实际损失,故对于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李开伟、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 二、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李开伟室内装饰工程15500元; 三、驳回原告李开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54元,原告李开伟承担684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权利人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程 人民陪审员 吴 钧 人民陪审员 邓源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梁 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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