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人楚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豫022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判决书第二页第十三行、第十四行,“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

现更正为“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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