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睿,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丽,吉林佰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诉(20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睿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英、王乃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睿及辩护人马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睿于2021年5月2日21时6分许,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吉林市西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安路与电西胡同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1年5月8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孙睿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52.74mg/100ml。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证言、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酒精呼气凭条、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技术检验报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孙睿认罪认罚、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执行,结合被告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